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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若未按期归还利息,依然可以就利息要求逾期损失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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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殷某向张某借款四百多万元,2017年1月3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截止该日,殷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112万元。同日,张某和殷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殷某除借款本金外,仍欠张某利息60万元。并约定,殷某应自2017年9月开始,每月向张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但截止至2017年9月底,殷某只支付2万元,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向殷某多次催要利息款,都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张某找到陈钢律师代理本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殷某除应支付利息外,是否需以利息款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殷某在指定期限内归还原告张某剩余借款利息,并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殷某未提起上诉,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律分析:

      张某与殷某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与利息的数额以及还款期限,《补充协议》也约定,若殷某出现一期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则张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清偿之款项向殷某一并主张清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法律保护合法利息,殷某未按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间归还利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即使是未归还的利息,若殷某未按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仍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当属违约。经查,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58万元;

二、 被告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张某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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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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