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裁判标准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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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张(1次使用),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立刻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8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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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花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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