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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工资等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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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工资等热点问题解答

最近疫情的发生,有很多人向本律师咨询相关问题,下面将一些热点问题汇总如下:

 

目录

问题一:停工停产的员工,如何发放工资? 1

问题二: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2

问题三: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员工工资待遇是否可以降低? 2

问题四、延长假期和推迟复工内安排员工在家上班,薪资如何支付? 3

问题五、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相关休息或加班待遇如何发? 3

问题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工伤吗? 3

 

问题一:停工停产的员工,如何发放工资?

答:(一)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日止。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迥异,北京、安徽、山东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江苏、浙江、河南、河北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天津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问题二: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本次疫情人社部及多省市规定,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

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江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广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问题三: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员工工资待遇是否可以降低?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而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依法降低劳动报酬;此外,企业只能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能降低报酬。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题四、延长假期和推迟复工内安排员工在家上班,薪资如何支付?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相关休息或加班待遇如下:

2020年春节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属于调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因此1月31日、2月1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现政府因疫情要求休息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休假和延期复工期间,有单位因特殊情形,正常经营的,不需要按法定假日300%支付加班工资,按以下情形处理。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问题五、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相关休息或加班待遇如何发?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相关休息或加班待遇如下:

2020年春节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属于调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因此1月31日、2月1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现政府因疫情要求休息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休假和延期复工期间,有单位因特殊情形,正常经营的,不需要按法定假日300%支付加班工资,按以下情形处理。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问题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工伤吗?

答:一般劳动者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工伤。医护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被感染的,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负伤,应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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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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