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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任意撤销吗?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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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张先生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否撤销?

张先生辩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相关规定,在房屋权利转移至其儿子之前,作为赠与人,他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张先生儿子表示,在房产证上加他的名字是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该种情形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张先生儿子。本律师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张先生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张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王女士、张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张先生履行相应义务。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上海一中院审理该案,张先生及其儿子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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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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